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二部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0日经清镇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保候审。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4日至8月4日;自2019年9月19日至10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期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5日至9月19日;自2019年11月20日至1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刘锴(另案处理)、詹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共同出资,利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注册或变更法人的方式设立公司加以控制,以公司名义在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后用于虚开、出售牟取非法利益。之后,刘锴、詹某某以每月8千元工资雇用高某某作为领票人在税务机关领取发票。
2018年10月,高某某根据刘锴、詹某某的安排,配合中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注册了贵州铭广佰贸易有限公司和贵州弘安卓贸易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2月24日期间,高某某在明知上述两家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按照刘锴、詹某某的安排以上述两家公司名义分别从国家税务总局清镇市税务局领取了贵州省增值税普通空白发票61份、78份,高某某将领取139份贵州省增值税普通空白发票交给刘锴。刘锴通过QQ软件与买家谈好价钱后,根据买家提供的购方名称、开票金额、税号及收票地址等信息,将贵州铭广佰贸易有限公司和贵州弘安卓贸易有限公司的税控盘、空白发票、营业执照、公司公章、税务专用章等物品邮寄给QQ名称叫“华杰”(身份不明)的人,“华杰”根据刘锴提供的信息和物品开出贵州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并将发票邮寄给刘锴联系好的买家。刘锴、詹某某以贵州铭广佰贸易有限公司和贵州弘安卓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虚开贵州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39份,票面金额总计为10779247.39元,税额总计为326934.01元,价税合计11106181.4元。
2019年2月27日,高某某领取发票时被国家税务总局清镇市税务局发现异常并报警,清镇市公安局民警在国家税务总局清镇市税务局对高某某进行询问,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联系刘锴、詹某某将二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6部,笔记本电脑1台、营业执照、公章、发票专用章等(详情见随案移送清单);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王某某等9人的证言;4.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和同案刘锴、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物证检验报告;6.扣押、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明知刘锴、詹某某二人所控制的贵州铭广佰贸易有限公司和贵州弘安卓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情况下,违反国家发票管理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清镇市税务局领取139份发票交由刘锴,刘锴收到发票后虚开发票139份,票面金额合计10779247.39元,税额合计326934.01元,价税合计11106181.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高某某系从犯,有自首、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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