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8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天津市汉沽区**镇**村**街**排**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以资检公诉交诉[2019]271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办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黄某某因承接**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工程服务合同,结帐时**公司需要提供发票,黄某某便让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找挂靠公司帮忙开发票,高某某便通过电话、微信找一自称姓张的男子通过付手续费的方式开发票。2018年9月19日高某某收到资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发票九张,价税合计900000元,提供给**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雄简分公司。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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