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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23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号,系义乌市**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义乌市**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当月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足,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用该公司名义以票面金额8%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诸暨市**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109498.92元,价税合计人民币753610元,并用于抵扣税款。现义乌市**箱包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人民币109498.92元及滞纳金。

2019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接义乌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后,于当日到义乌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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