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42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绍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业务员,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居委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6年9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作为绍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税额合计人民币323760.6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228234.88元。上述发票已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2020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6847.0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退赃,又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高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〇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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