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69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9********,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市花园**号楼**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9年11月06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0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为使自己经营的**配件有限公司少缴税款,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以支付票面金额7.5%的开票费用从****钢铁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屠某某已经被判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额合计人民币261712.82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801200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如下:
开票日期2016年4月19日,开票单位:****钢铁有限公司,受票单位:**配件有限公司。发票具体为:1、发票号码13259786,税额16997.94元,价税合计116985.80元;2、发票号码13259787,税额16997.94元,价税合计116985.80元;3、发票号码13259788,税额16998.91元,价税合计116992.49元;4、发票号码13259789,税额16998.91元,价税合计116992.49元;5、发票号码13259790,税额16998.91元,价税合计116992.49元;6、发票号码13259791,税额16973.26元,价税合计116816元;7、发票号码13259792,税额16973.26元,价税合计116816元;8、发票号码13259793,税额16886.56元,价税合计116219.25元;9、发票号码13259794,税额16878.71元,价税合计116165.25元;10、发票号码13259795,税额16878.71元,价税合计116165.25元;11、发票号码13259796,税额16874.89元,价税合计116138.93元;12、发票号码13259797,税额16875.77元,价税合计116145元;13、发票号码13259798,税额16875.77元,价税合计116145元;14、发票号码13259799,税额16875.77元,价税合计116145元;15、发票号码13259800,税额12913.46元,价税合计188875元;16、发票号码13259801,税额11714.05元,价税合计80620.25元。
以上发票已经被**配件有限公司抵扣税款。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已补缴全部税款,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赃人民币9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明知无真实业务,依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无前科,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也已经补缴全部税款,犯罪情节也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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