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垦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9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现住址东营市垦利区**室。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高某甲系亲戚关系,在高某甲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高某某应高某甲要求到**有限责任公司取回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某某要求他人帮忙取回。高某某事前未与高某甲预谋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本人未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高某某实施其他犯罪。
本院认为,高某某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未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