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万检刑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山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2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任山西**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其在明知未与河北省**有限公司进行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河北省**有限公司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发票号码:01423471、01423472、01423473,金额共计299312.81元,税款共计50883.19元,税价合计350196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已在万柏林税务局认证抵扣。2019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万柏林税务局补缴税款、滞纳金共计人民币53936.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辩解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够足额补缴税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