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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9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住山东省梁山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83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取保候审。2019912日本院决定对高某某取保候审,由梁山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无。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审查起诉期间2019年12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 12月22日退补重报,2019 12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退查重报,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0月份,高某某从刘某某处购入钢材转卖给**甲公司的黄某某,黄某某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高某某又找到刘某某,刘某某经人介绍从**乙公司为**甲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为了顺利抵扣税款,黄某某从**甲公司将钱转到**乙公司账户上, **乙公司又将这笔钱转入到黄某某指定的银行卡中,进行资金“空转”。**乙公司为**甲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3张,价格合计1510444元, **甲公司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219466.22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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