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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聋哑人),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街**巷**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燕兰,上海市汇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并为其指定了法律援助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高某某,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先后数次以各种理由从高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98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高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2020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聋哑人,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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