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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011995********,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无业,现住个旧市**西路**幢**单元**号,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波,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27日两次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个旧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称是“**(广州)融资租赁公司”的兼职业务员,于2018年7月期间介绍被害人郑某某进行投资理财,并称可以向被害人郑某某支付10%的返利。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害人郑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转账人民币58289.5元用于“投资”,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向被害人郑某某支付返利人民币47431.01元,被害人郑某某实际被骗人民币10858.49元。

2018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相同方式介绍被害人李某某投资理财,并称可以向被害人李某某支付12%的返利。2018年12月2日至18日期间,被害人李某某利用信用卡贷款、信用卡套现后向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转账人民币364690元用于“投资”,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向李某某支付返利人民币28470元,被害人李某某实际被骗人民币3362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个旧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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