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6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徽省芜湖市人,户籍地芜湖市**县****镇**村**村**号,住安徽省合肥市**新区**广场**号楼**室。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7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份以来,高某某伙同朱某某称能够安排王某某的儿子进临沂****局上班,并称能够安排事业编制为由骗取王某某50万元现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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