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高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76********,壮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街道办事处***社区*队***号,现住文山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日被文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间,被不起诉人高某甲以帮被害人高某乙处理高某丙等人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到看守所捞人,支付医疗费用为由,分别从被害人高某乙处骗取13万人民币、张某某处骗取2万人民币、罗某某处骗取3.5万人民币、赖某某处骗取5千人民币,四人被骗现金共计19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文山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甲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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