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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二部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200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住**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2019年10月24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高某某以帮能够代购化妆品为由,收取了被害人周某某1250元,马某某600元,2019年5月5日,收取被害人富某某1500元钱,2019年5月6日收取周某某1040元,后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实际并未帮三人代购化妆品,将款项非法占有后,并三名受害人联系方式拉黑无法联系。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已经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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