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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性,194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48********,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丈夫吴某某死亡后(原**供销社退休职工,2015年4月23日死亡)未上报旗社保局,在吴某某的工资卡中冒领社保局发放的养老金39521.22元用于个人开销。案发后,高某某子女已向社保局退还41759.4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鉴于高某某系72岁高龄的老人,并综合考虑高某某的文化水平,社会阅历等因素,可以认定其行为社会危害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且高某某本人及其子女,在得知公安机关要求退还冒领的养老金后,第一时间如数退还,可见其悔罪表现明显。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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