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长朝检刑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91********,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屯**。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因诈骗于2019年4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16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4月20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于2019年5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高某某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主观非法占有故意及涉案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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