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6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住天全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高某某的母亲张某某被检出患有肺癌后,长期服药治疗。2019年6月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医生建议下,高某某开始每月花费15300元购买奥希替尼(又称泰瑞沙)药物给张某某服用。根据相关规定,使用并报销奥希替尼药物的条件之一为“经检验确认存在EGFRT790M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者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成人患者”,而张某某2017年、2018年的检测中均未检测出EGFRT790M基因阳性突变。2019年9月,张某某在成都市检查治疗期间将一张证明张某某EGFRT790M基因突变的检测编号为Z18L06279的《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成都市肿瘤医院 NGS基因检测报告单》交给高某某,说是从同旅馆租住的“张大姐”处获得。高某某在明知该报告单系伪造的情况下,为减轻家庭治病负担,将该报告单及其它资料交给丈夫到天全县医疗保障局办理张某某服用奥希替尼药物的医保报销业务。2019年9月23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天全县医疗保障局共报销张某某使用奥希替尼药物的费用7次,共计95897.9元。2020年3月天全县医疗保障局发现检测编号为Z18L06279的NGS基因检测报告单系伪造,遂向天全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2020年6月11日,高某某的丈夫主动到天全县公安局退还非法报销的医保基金95897.9元。2020年6月15日高某某接到天全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后,自己到天全县公安局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其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同时鉴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系负担重的重病患家属特殊群体,其作案目的也是为了治疗家人重病,与其它诈骗套现用于个人享受挥霍的情形不同,案发后已知罪悔罪,不致再发生新的社会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高某某退还的赃款95897.9元已依法返还天全县医疗保障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