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现住雨城区**大道**小区**栋**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石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多次通过QQ添加联系骗取对象,并以帮他人套现、提升贷款额度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共计6755元。

 1 、2019年7 月25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使用QQ联系被害人唐某某,以帮唐某某使用支付宝花呗套现为由,骗取唐某某现金2098元。

2 、2019年8 月17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使用QQ联系被害人李某某,谎称自己是“闪银奇异科技”的工作人员,可帮助李某某在“闪银奇异”网贷平台上申请贷款,刷流水提升贷款额度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1657元。

3 、2019年8 月29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使用QQ联系被害人马某某,谎称自己是“闪银奇异科技”的工作人员,可帮助马某某在“闪银奇异”网贷平台上申请贷款,刷流水提升贷款额度为由,骗取马某某现金3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将所骗的现金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9月26日,高某某在雨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还全部赃物,得到被害人谅解,有积极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