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54********,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为与于某某(另案处理)搞好关系,于2019年8月期间,多次对于某某在蓟州区实施诈骗犯罪提供帮助。于某某对被害人吴某某等人谎称高某某为民政局高姓工作人员,能介绍被害人吴某某等人到蓟州区殡仪馆工作及承包新城物业等事由,借机分别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5500元、宗某某人民币3900元,于某某得款后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高某某亲属主动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3.谅解书等书证;

4.同案犯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