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三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住宁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宁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份,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共诈骗被害人张某乙现金27640元、让张某乙打借条16300元。其中,2019年10月8日,魏某某虚构张某乙作为贷款人终止贷款要交纳20%违约金的理由,为使张 某伟相信,魏某某找张某甲帮忙,张某甲又找到高某某帮忙,三人一同乘坐由张某甲提供的商务车,由高某某冒充保险公司人员到被害人张某乙家催还违约金、并用手机拍照。后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和被害人张某乙一起到宁阳县****小区假装交纳违约金,骗取张某乙现金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黄启战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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