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检一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3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3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托克托县**镇**村**号。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2月27日因赌博被托克托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系托克托县**镇**村村民,其妻子焦某某于2010年6月20日参加呼和浩特市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发放于焦某某本人的银行卡中(卡号:62297600003********)。2014年1月2日焦某某死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内政发【2015】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焦某某死亡后,高某某虚构焦某某常年卧床无法正常行走的事实,隐瞒焦某某死亡的真相,使用伪造的生存认证照片进行生存认证。2014年2月至2018年12月,高某某以其妻子焦某某之名领取养老保险金共计人民币8836元。2019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将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全部退回托克托县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妻子焦某某死亡后,虚构焦某某常年卧床无法正常行走的事实,隐瞒焦某某死亡的真相,使用伪造的生存认证照片进行生存认证,2014年2月至2018年12月,高某某以其妻子焦某某之名领取养老保险金共计人民币8836元,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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