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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7年8月16日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又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10月22日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又因犯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春雷,江苏群汇(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31日将案件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涟水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2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3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明知其与涟水县**镇**小区小高层4号楼、9号楼工程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虚构4号楼一单元402室为其所有的事实,让被害人嵇某某信以为真,非法占有嵇某某购房款人民币54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涟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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