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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住江苏南京市江宁区**路**号**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年9月3日本院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3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周某某(另案处理)成立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后陆续注册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五个商务部,并招募程某某、万某某、曹某某(以上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部门经理负责人,招募李某某、赵某某、蒋某某、宋某某、戈某某(以上均另案处理)、柏某某、张某某、贺某某、高某某等人为业务员。

作案手法:由商务部经理和业务员依据公司提供或者自行收集的客户信息,冒用腾讯公司、支付宝公司等机构工作人员身份,邀约被害人参加小程序推广会。由周某某聘请所谓的“移动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营销专家”“支付宝、腾讯公司内部教授”“全国知名专家讲师”对推销的小程序进行虚假宣传,鼓吹微信、支付宝小程序具有“唯一性、垄断性、升值性、稀缺性”通过“托”故意营造现场抢单以及同行业竞争的氛围。由商务部员工作为“主攻手”对被害人虚构购买其公司销售的小程序,即可垄断行业资源,坐等同行业入驻收取加盟费、广告费等获利,许诺公司有能力帮助客户对小程序进行维护、运营和推广,骗被害人用远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小程序。经查证:该公司存续期限,以被告人周某某为首的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季某某、修某某等被害人钱款150余万元。

其中,高某某于2019年3月在担任业务员,任职一个月,根据公司安排冒用支付宝公司工作人员身份,邀约被害人参加小程序推广会,在其任职期间,个人违法所得6755元(其中2019年3月工资2500元,无提成,2019年4月工资2520元,提成1755元),其参与诈骗时间较短,获利较少,其在工作一阶段后才发现公司有诈骗行为,其主要犯罪行为系电话邀约,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其本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从犯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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