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生于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8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乡,现住西宁市城东区**路,个体经营户。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1日被民和县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的事实:
2018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给马某甲的父亲马某乙办理交通肇事罪缓刑为由,从被害人马某甲手中将一张内有存款11.2万元的中国银行卡骗走,并于当日至8月24日取现共计11万元,其又于8月20日左右以相同理由在民和县**新区**餐厅门口骗取被害人马某甲现金5万元,被害人马某甲及其家人发现受骗后从高某某手中要回现金8万元,所余现金高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民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向本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3日
附:
1、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2、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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