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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绰号“某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7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武县**镇**村,现住本村,无业,2010年因犯抢劫罪被宁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因无证驾驶被宁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我院依法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23日宁武县公安局对高某某不批准逮捕决定要求复议,同年12月3日我院维持原决定,宁武县公安局于12月4日对高某某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受害人李某某是河北省曲阳县一个用煤的客户,之前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有过煤炭生意往来。2018年7月12日受害人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需要从宁武县运一些煤并将自己要求的煤指标告诉高某某,高某某将自己掌握的煤样指标热量5200-5300卡的煤、热量5218卡的煤、热量4498卡的煤,通过微信发送给李某某,高某某提供的煤样指标取得了李某某的信任,李某某同意要这些指标的煤,并约定煤在宁武装车后李某某打款。7月13日高某某宁武县火烧湾郭某某煤场问郭某某购买热量4400卡左右的煤332.3吨然后装七车发给李某某,李某某打来煤款104670元,高某某将其中89700元打给郭某某;高某某宁武县侯某某的煤场问侯某某购买热量4000卡左右的煤150吨左右然后装四车发给李某某,李某某打来煤款62800元,高某某将其中33700元打给侯某某;高某某宁武县赵某某的煤场问赵某某购买热量3100卡左右的煤200吨左右然后装四车发给李某某,李某某给打来煤款48600元,高某某将其中29100元打给赵某某李某某见到运来的煤后取样化验发现三个指标的煤都与高某某事先发给她的指标不符,李某某高某某联系,高某某谎称去发煤的煤场查看,之后李某某再打高某某的电话,再联系不到高某某,李某某发现自己被高某某欺骗。高某某共诈骗62570余元,诈骗所得钱款均被其挥霍。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事项属于经济合同履行存在瑕疵,涉及民事合同违约,不属于非典型性诈骗案件,属于民事欺诈,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诈骗,不应将民事纠纷按照刑事案件来处理。退查阶段,高某某李某某在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纠纷、矛盾已化解,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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