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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Z23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巷**号。2018年10月15日因诈骗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日下午15时许,被害人易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路**号**便利店上班时,通过同事(文某某)向其推荐一个卖电子烟同学的微信号(对方微信号:ko****8,昵称:电子烟),被害人在微信上联系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并向对方购买了**品牌第一代的电子烟两件(238一件)和一盒炸弹(80元一盒),总价556元。之后高某某以帮店铺做对账为由,用一些假的银行转账截图发给被害人,骗其说已经先行转账到被害人账户,但是要24小时到账,要求被害人转钱做账,被害人转给高某某多次后高某某还是要求其转账,被害人一共转账6次给高某某,共损失4002元人民币。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涉案款物请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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