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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锡山区**园**号**室(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镇**村**桥**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8月期间, 许某某向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介绍软通动力公司的工作,为此收取不起诉人高某某的2000元住宿费。8月29日,由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介绍,许某某(另案处理)冒充软通动力公司的“车经理”,在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润发购物中心肯德基店内,以招聘倪某某至软通动力公司上班为由,骗取被害人倪某某住宿费3600元。

2. 2019年8月,许某某谎称自己是安镇川渝又一村火锅店股东,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信以为真。许某某以急需用钱,转让5股股份等名义,于2019年8月16日、8月19日各骗取被害人王某某500元、4500元;后许某某谎称自己又是上海闵行区吴老幺火锅店股东,以转让5股股份等名义,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信任,约定签合同。

2019年8月30日,许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在无锡市新吴区春潮花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期间许某某让高某某冒充安镇川渝又一村火锅店老板刘某某的妻子到场。

2019年9月9日、9月10日许某某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500元、2500元。 

之后被害人王某某向许某某催讨火锅店分红,许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期间2019年10月24日高某某冒充火锅店工作人员给王某某打电话,称许某某在上海坐出租车时被人抢劫并用刀捅伤,在上海一家医院的重症监护室。许某某再以火锅店负责人“唐”的身份和被害人王某某微信聊天,许某某再以刘某某不同意,需补差价等理由,于2019年10月25日、10月26日、10月28日、12月14日、12月15日、12月18日、12月20日各骗取王某某1500元、500元、970元、5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共计6970元。

综上,许某某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6970元。

本院认为,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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