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12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路,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路**室。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浙江省海曙区高桥镇派出所于2019年10月22日抓获后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景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曙煜,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0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
景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诈骗54469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是否参与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扣押高某某黑色苹果手机一部予以退还。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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