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部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69********,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亭区**镇**村,现居住地为山亭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经营**婚介所。2020年1月16日,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7月1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8月18日补查重报。
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伙同高某某等人对李某甲、李某乙虚构某某为未婚缅甸人等事实,以与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结婚为幌子,罗某某等人以要彩礼的名义对李某甲和李某乙父子索要钱款152000元,后被罗某某等人瓜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对高某某索要赃款的违法行为,建议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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