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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23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快手短视频平台、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出售银元信息,以此骗取于某某的信任。在于某某添加其微信后,谎称自己有袁世凯头像民国8年、孙中山头像民国32年的银元,进而骗得于某某人民币共计563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已全部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通过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对方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依法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自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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