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24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2日对其作出无逮捕必要决定,同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8年12月17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辩护人潘浩,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联系电话139********。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7日、2019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赵某某、顾某某、葛某某(上述三人均在哈尔滨方处理,已判决)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注册了哈尔滨紫**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并且租用了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街**号一栋4层楼宇、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一栋7层楼的楼宇、哈尔滨市南岗区康**号一栋4层楼宇作为办公地点,其中**路**号是公司的总部。
哈尔滨紫**商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创立开始,先后以免费送手表、棒球衫、情侣装、鞋子等物品的方某某被害人(客户)收取所谓的邮费,以此实施诈骗。2018年4月份开始,哈尔滨紫**商贸有限公司开始用免费领取华为手环的方式实施诈骗,员工入职之后均需要购买由公司有偿提供的手机和微信号,然后在老员工的教导下实施诈骗行为,员工以免费送平衡车为幌子将微信二维码推广出去以吸引群众网上转发免费送智能手环的宣传图,待转发后,实际并不按照承诺赠送平衡车,而当被害人收到宣传图后,通过识别宣传图中二维码并填写相关身份信息、收货地址等便完成一个订单。紫某某公司的录入部门便对订单进行筛选(因为邮费高,要削减成本的原因,筛除新疆、西藏、海南等偏远地区),筛选后会通过快递形式将价值1.78元的手环邮寄给客户,并由协议的快递公司代收29元邮费,被害人所收到的手环并不具有宣传图上智能功能。
哈尔滨紫**商贸有限公司设有销售部、技术部、客服部、人事组、库房等部门。销售部有三名业务经理,分别是姜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哈尔滨方处理,已判决)、李某某(哈尔滨方处理,已判决),三人各带一个业务组,每个业务组下面会设置大组长、小组长若干名。大组长可获得自己的销售量提成(计算方法与业务员相同),另外大组长可以从小组长的出单数中获取提成,小组长完成订单,客户每签收一单提成1元、拒签一单某某0.5元。大组长也可从下设业务员完成订单中获得提成,客户每签收一单提成0.5、拒签一单某某除0.25。小组长可获得自己的销售量提成(计算方法与业务员相同),另外还有一笔小组长提成,小组长下属业务员的订单每签收一单小组长可提成1元、拒签一单某某0.5元。业务员除入职第一个月有3000元底薪之外,第二个月开始工资均来自完成订单的提成,客户签收一单提成5元、客户拒签一单某某除2元。
业务经理姜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街**号带领约200名业务员实施诈骗行为。姜某某负责的J组下设郑某某(另案处理)等7名大组长,大组长郑某某下设被告人宿某某、张某某等小组长。被告人宿某某带领被告人韩某某、李某甲及马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李某乙、许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张某某则带领被告人王某丙、刘某甲及刘某乙、金某某、高某某实施诈骗。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入职时间短,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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