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安康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杨友元,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明知“某某甲”(身份不明)交给其出售的虚拟货币可能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邀约张某某在“OKEX”平台上出售并取现将现金交给“某某甲”,从中收取高额提成。2020年8月25日,被害人严某某在荆州市荆州区辖区内,被人以“申购数字货币”名义诈骗人民币50万元,其中人民币5万元通过多级账户最终流入张某某尾号为2841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并由张某某取出交给高某某,高某某转交“某某甲”。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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