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8〕17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8********,汉族,高中文化,系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业务员,租住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8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2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8年10月19日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文某某、刘某某、曾某某(均另案处理)在长沙市天心区**国际**房成立**公司,招聘业务经理、人事专员、业务员、期货交易讲师等,专门利用非法期货交易平台“**金服”实施电信诈骗,其中业务经理负责管理所属的诈骗团队,具体为培训、激励、指导业务员等,与业务员等人相互配合,共同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其工资待遇为基本工资加所属团队诈骗总额的提成;人事专员负责招聘、核算工资及发放工资等,其工资待遇为基本工资加提成,提成为其招聘的业务员工作满一月,则以每人提成50元计算;期货交易师负责视频讲解期货,配合他人实施诈骗;业务员负责利用神首公司发放的微信,假冒“白富美”,通过**公司发放的被害人联系方式或搜索投资群,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利用**公司的话术模板与客户聊天,骗取客户的信任,并适时地利用“虚盘”中假的盈利数据,诱导客户在“**金服”期货交易平台上多次投资,以诈骗被害人投资期货交易的高额手续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系快乐号团队的业务员,负责诱骗他人进入该诈骗平台投资以骗取他人高额手续费。
经查,**公司通过“**金服”期货投资平台诱骗被害人投入资金57.067万元,诈骗手续费24.462万元,其中**公司一部诱骗被害人投入资金40.977万元,诈骗手续费18.317万元;**公司**部诱骗被害人投入资金16.09万元,诈骗手续费6.145万元。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所属**公司**部快乐号队诱骗被害人投入资金8.417万元,诈骗手续费3.81万元,其个人诱骗被害人投入资金为0。
2018年5月29日,公安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国际**房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等人抓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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