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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60年11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6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栋**单元**室。2011年8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8月11日由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12年9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3年1月6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3年1月31日本院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不批准逮捕。后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2013年2月20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侦核(2013)02号《复核决定书》决定撤销本院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对被不起人高某某批准逮捕。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任某某,黑龙江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将案件报送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分别于2012年1月18日、2012年5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再次将案件报送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18日该院将案件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0年4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吕某某谎称中纪委六室正局级干部张某某和国务院办公厅主任肖某某均是其表弟,通过两人的关系可以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炉底、电解渣、烟道灰等工业废料产品买出销售给第三人,从而帮助吕某某赚得几千万中介费。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购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废料产品需要办事费为由,取得吕某某的信任,于2010年4月22日至2010年6月10日共骗取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370万元。作案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逃匿并将赃款挥霍。

    在审查起诉期间,经过二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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