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86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村** 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至2019年6月,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重庆市渝北区和两江新区投资成立了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重庆*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重庆*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重庆*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等六家公司。该六家公司以重庆**公司为总部,其余五家公司为分部具体负责实施诈骗活动。
上述公司招聘无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为业务员,采取集中培训,发放诈骗话术单等方式,教授业务员在网上利用微信寻找被害人,让业务员自称是专业看风水的先生,利用免费看手相等封建迷信,诱惑被害人加微信好友并帮助推广,然后再向被害人推荐付费测算生辰八字,在给被害人讲解测算结果时,根据被害人问及的感情、事业、婚姻等方面的运势,故意夸大负面的解释,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购买公司的产品以解决自身运势问题。
上述公司由公司负责人进行全面管理,下设部门经理、组长、业务员,通过上述诈骗方式,形成了以徐某某为首要分子,陈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分子,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入职*甲公司,负责具体开展业务。经审计,其诈骗金额为57269元。
2019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高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1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员工档案表、业绩表、工资表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钱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审计报告;
5.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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