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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白城市洮北区**乡**排**室,农民。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明知范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不符合国家农机补贴条件,于2018年年初,找到邹某某(已作不起诉处理)顶名为范某某购买一台504拖拉机,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633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回骗取的全部农机补贴款。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主动退赔赃款,给国家挽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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