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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贩卖毒品案)_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米检刑事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51989********,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乡**村,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2015年10月,高某某因吸毒被安塞县公安局查获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5月,高某某因吸毒被志丹县公安局查获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1月,高某某因吸毒被志丹县公安局查获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2月,高某某因盗窃被志丹县人民法院判刑9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被释放,2020年6月11日,高某某因吸毒被米脂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米脂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30日、5月1日,高某某在延安市志丹县两次向涉毒人员孙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两小包,并两次从中赚取吸食毒品海洛因。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高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有高某某供述,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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