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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赌博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桐乡市**镇**路**号租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关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由海宁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至27日,余某某、冯某某(均另案处理)先后共计8次在海宁市长安镇红色村、许村镇红旗村召集参赌人员杨某甲、张某某、杨某乙、李某某、吴某某、袁某某等人以筒子功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由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等人放哨,抽头渔利至少13200元。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从中获利14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向海宁市公安局退赃14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积极退赃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退赃款1400元由海宁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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