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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0428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内蒙古喀喇沁旗人,承德宇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驻林西县红星美凯龙项目部**。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林西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9时许,在林西镇红星美凯龙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架子工罗某某在2号楼17层外拆卸脚手架时,未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不慎从17层楼坠落在4层的平台上,罗某某被送至赤峰市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承德宇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根据林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林西县红星美凯龙商业综合体项目10.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认定,高某某身为林西县红星美凯龙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部项目经理,代表承德宇厦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进行工程分包时未严格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将2号楼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的武某某,未按要求给施工人员配备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对本起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林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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