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51977********,汉族,中专文化,系江苏**集团有限公司招商璟庭建筑项目技术经理,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街道**村**幢**室,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号**室,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至青浦区**镇招商璟庭项目工地检查后,开具了暂停施工指令书,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赵某某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张某某、项目监理王某某签收。后张某某及王某某将停工要求告知项目技术经理高某某负责落实,由高某某通知各班组全面停工。2019年7月18日6时许,招商璟庭项目工地仍未按规定停工,泵车操作员谢某某在上址工地操作混凝土泵车时,未根据规定对长时间停止作业的泵车进行操作,导致谢某某按下泵车操作开关时,发生堵塞的泵车软管突然涌出的混凝土带动软管抖动,打击到站在距离软管1.5米远的被害人张某某致其死亡。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作为项目技术经理,不负责具体施工安排,且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项目现场施工班组违反停工指令及泵车操作员谢某某未按规定对长时间停止作业的泵车进行操作和检查并引导施工人员远离泵车软管危险区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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