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71957********,汉族,大专文化,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幢**室**村**号**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某,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诉法规定,于同日己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
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至2017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任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副总期间,利用自己管理公司工程的职便,先后收受工程承包商周某甲、周某乙、欧某、罗某、李某某等人中华烟、五粮液、手机、现金等,共计价值人民币745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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