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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58********,蒙古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屯,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20年春,在镇赉县**镇**村**屯西南侧林地内,开垦林地耕种农作物绿豆、玉米;经鉴定,被开垦林地的林班号为**林班***小班,被开垦林地面积为16.94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林地内原有植被已经被大量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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