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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57********,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同为朝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朝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仁杰,辽宁斯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朝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担任朝阳县**镇**村委会**期间,在未取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镇**村一组**山上修建砖混结构鸡舍及相关附属建筑、设施。后该养殖小区转包给朝阳**有限公司,2017年该公司在原有鸡舍基础上翻建几处猪舍。经双塔区明正林业技术服务中心鉴定:朝阳**有限公司在朝阳县**镇**村一组**山占用林地1.2009公顷。在占用林地中,已建成猪舍及配套设施面积0.3706 公顷,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均遭到严重毁坏;待建猪舍面积0.3225 公顷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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