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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2月6日被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被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以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6月8日以证据不足对本案撤回起诉。

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3年至今,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未办理林业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承包土地上的柠条推毁种植成玉米等农作物。经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19.2810公顷,其中林业用地为3.1731公顷,具体有林地为0.2994公顷,林种为防护林,优势树种为杨树;灌木林地为2.9336公顷,林种为防护林,优势树种为柠条。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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