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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68********,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住凯里市**新区**栋**单元**层**座,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1年,高某某在租用梁某甲、梁某乙等人位于镇远县羊场镇塘旗屯行政村石板坳打杵岩的山林后,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雇请工人用爆破的方式及挖机、铲车将以上山林的砂石予以开采,然后用打砂机把碎石打碎后堆放在山地进行出售。经镇远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占用林地面积为30.67亩。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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