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朔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9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山阴县联成风能有限公司于2017年承建山阴县偏岭二期风电项目,2017年3月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代表山阴县联成风能公司与施工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签订了总施工承包合同,并根据山阴县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工程及时开工的通知,于2017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正式开工建设塔基,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共计修建塔基基座20个以及上山所需要修建的一条3公里土路,造成宜林荒山植被的破坏,经应县鑫杰林业技术培训中心出具的现场鉴定勘验报告,共涉及林地用途小班17个,地类为宜林荒山荒地,面积为38.5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
案发后,山阴县联成风能有限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对植被进行了修复,经山阴县林业局现场调查,查明此次涉及毁林的38.5亩地已于2018年秋季和2019年春季分多次进行了大部分覆土施工,覆土后栽种油松4.5万株,沙棘苗4万株,草籽400余斤,苗木种植间距1.5米,2020年春季经山阴县林业局技术人员现场查验后苗木成活率达90%以上,符合植被验收标准。
本院认为, 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高某某作为山阴县偏岭风电场的承包人和施工人员,在施工时由于只注重系山阴县的重点工程及时开工,在没有完成施工占用土地审批的情况下,没有注重环境保护,造成了施工现场植被的破坏,其行为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案发后,公司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拨付专款,培养苗木,恢复植被,现在被毁坏的植被经山阴县林业局实地验收已恢复,对占用的土地也已做了补偿,并且所占用土地经山西省和山阴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得到了批准,故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也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决定不起诉。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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