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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7月2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宗信,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慈利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2日先后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慈利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4月至今,慈利县**镇**村村民高某某未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村范围内小地名叫立立山的地方占用了**村3组、14组的农户的自留山修建一条村道,该村道目前尚未完工,路面进行了硬化处理能够通车。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对所占林地面积进行现场鉴定,高某某修建村道所占林地面积共计13.6亩,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7.8亩,一般林地5.8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慈利县森林公安局认定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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