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月10日23日、2019年12 月6日至2020年1月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3日至10月7日,自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8日、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伙同他人,于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座**的**有限公司等地,利用**线上P2P平台,以投资**等项目可返本付息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22亿余元。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18年1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和平街派出所查获归案。到案后,其自愿退赔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5万元,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人民币45万元随同起诉被告人案件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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