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卞庄镇**居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18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6日18时许,郑某某报案称:因为债务纠纷问题,其对象王某某自2014年腊月份、2015年正月份,分两次被高某某、徐某某带兰陵县卞庄街道大新庄安置楼的车库内非法拘禁四日。之后,高某某、徐某某在临沂找到郑某某和王某某,于2015年正月20日至2016年11月份,将郑某某带至兰陵县卞庄街道大新庄安置楼的车库内非法拘禁长达一年之久。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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