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九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41953********,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住九龙县三亚**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枪支罪,经九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10多年前在木里从洛某某(已故)处买来一只改装小口径步枪,买到枪支后高先涛高某某一直将枪支藏于家中客厅的衣柜上方。2020年12月20日,高某某主动到九龙县公安局三岩龙派出所投案并上交该枪支。经鉴定,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诉与辩解,辨认、指认等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酌定从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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