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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71********,满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林场 ,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1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0日,阿荣旗公安局立高某某涉嫌重婚案,在侦查高某某涉嫌重婚案中,经讯问高某某供述2010年秋,其朋友温某某有一把双管猎枪让他代为保管,当年冬天温某某去世后,高某某无法处理,便将该枪藏于林场山上直到案发。后高某某带侦查员到枪支藏匿地点起获双管猎枪一支,经鉴定该枪具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的特征。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由于法治意识淡薄,朋友意气较重,本不应当为其朋友代为保管枪支,在其朋友去世后应当主动上交的情况下,未妥善处理,而是将枪支藏匿于山上,其行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私藏枪支,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犯罪,但其私藏枪支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未使用,在公安机关讯问时主动供述了私藏枪支,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到藏匿地点起获所藏的枪支,有悔过表现。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酌定从轻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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